2006-04-06 09:25: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大學畢業(yè)生狀告湖南氣象局
本網長沙4月5日電 潘昊 肖姣方記者趙文明因懷疑招考單位在公務員考試中錄用程序違法,應屆畢業(yè)生孔慶軍將招考單位湖南省氣象局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湖南省氣象局對原告孔慶軍實施的公務員考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孔慶軍系天津師范大學應屆畢業(yè)生,在校主修氣象學、地質學等課程。2005年10月,孔慶軍報名參加了湖南省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是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氣象業(yè)務管理員。2005年11月26日,孔慶軍進行筆試,筆試成績?yōu)?00分,其中行政職業(yè)能力成績?yōu)?5分,達到了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劃定的地州市氣象局錄用分數線(報考地市級以下氣象局的合格分數線:總分100分,且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不低于50分)。
2006年2月28日面試后,湖南省氣象局通知孔慶軍3月1日上午參加體檢。但當晚21時10分湖南省氣象局又打電話通知孔慶軍,說其綜合分數不合格,不能參加體檢。而孔慶軍的父親查詢到孔慶軍面試成績?yōu)?2.5分。
被告湖南省氣象局認為,公務員錄用程序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由其所產生的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同時,湖南省氣象局認為原告在面試過程中的成績是最差的,認為原告達不到應聘崗位的要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湖南省氣象局作為中央直屬管理行政機關,根據中央組織部及國家人事部《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錄公務員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實施方案》實施2006年湖南省氣象部門的公務員的考錄工作,是其職權范圍。被告湖南省氣象局的公務員考錄的行政行為對原告的權利與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屬于行政訴訟法調整的范圍。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錄公務員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實施方案》,當面試人數與擬錄用人數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3至5倍)時,考錄機關可以進行跨部門調劑或部門內調劑,調劑原則上在同類考試筆試合格人員中進行,由此可認定考錄機關在面試前就應當將各報考職位的面試人選按規(guī)定比例確定到位,但被告未按上述原則確定面試人選就通知原告參加了面試。即使被告有意向在所有報考業(yè)務管理員類職位的筆試合格考生中統(tǒng)一進行面試,然后再擇優(yōu)錄取,根據程序公正原則,也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但被告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故被告湖南省氣象局對原告實施的考錄公務員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決確認被告湖南省氣象局對原告孔慶軍實施的公務員考錄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
一審判決后,湖南省氣象局不服,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劉莉蓉)
| ↓↓↓↓2024年省公務員考試筆面產品推薦↓↓↓↓ | |||
|
2024公考 面試禮包 |
2024省考 面試課程 |
2024面試 職位保護 |
2024面試 紅領培優(yōu) |
相關內容推薦:
上一篇:評:人事廳(局)的推薦教材
下一篇:說實話我想當公務員
報名條件?
崗位選擇?
筆試科目?
面試方式?
......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