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鏈接
2010年15日,最高法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
《解釋三》還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是對先前司法解釋的改變。從前的《最高法的解釋(二)》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思路點撥
華圖教育特別提醒:對于這種的征求問題的回答,大家可以各自發(fā)揮。首先肯定這樣的突破性規(guī)定的意義,然后指出其不足,畢竟不是正式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的話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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